据工信部网站,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5版)(征求意见稿)》,拟以规范性文件印发。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中提到,汽车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汽车数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据出境行为:
(1)汽车数据处理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汽车数据传输至境外;
(2)汽车数据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汽车数据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查询、调取、下载、导出;
(3)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形,在境外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等其他数据处理活动。
汽车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汽车数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1)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
(2)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
(3)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5)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汽车数据处理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除外)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在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两种方式中任选其一:
(1)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的;
(2)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
汽车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以下业务场景所列重要数据的,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汽车数据处理者在整合全球研发资源、产品协同设计开发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物料清单、研发设计文档、产品技术开发源代码数据;
汽车数据处理者开展汽车产品仿真、场地和实际道路测试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标注场景数据、仿真场景数据、测试场景数据;
汽车数据处理者在汽车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物料清单、生产控制程序源代码;
汽车数据处理者在组合驾驶辅助或自动驾驶功能开发、部署、应用等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算法、训练数据、特征数据;
汽车数据处理者升级汽车动力系统、底盘系统、安全驾驶功能的软件包对应的源代码;
汽车数据处理者在车辆联网运行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车辆识别码、车联网卡识别码、车辆密钥、车辆数字证书、控制指令;
汽车数据处理者在车辆及路侧设备联网运行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车外实景影像、雷达数据、位置轨迹数据、惯性导航数据、自动驾驶地图数据、构图类数据;
汽车数据处理者在开展车路协同分析、构建车路协同系统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融合计算数据;
汽车数据处理者在开展车联网平台建设、运行、维护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网络规划数据、充电运行数据。(转载自电车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