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牛士 7月26日消息,据京检在线消息,北京市检察机关打击治理互联网企业商业腐败犯罪新闻发布会昨日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市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相关负责人通报了全市检察机关打击治理互联网企业商业腐败犯罪工作情况并发布6件典型案例。
具体如下:
1 张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大兴院办理)——互联网推广人员以“返点”等名义索要好处费、侵占公司资金 2 康某职务侵占案(西城院办理)——网上商城运营人员私设收款“子账户”侵吞公司财产 3 大兴院办理的陈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赵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大兴院办理)——电商企业销售人员收受财物,帮助采购方购买低价商品 4 郭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海淀院办理)——电商主播运营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借为名”索取、非法收受钱款 5 吴某等人职务侵占案(朝阳院办理)——互联网企业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套取、私分公司财产 6 陈某职务侵占案(朝阳院办理)——第三方派遣员工利用APP支付结算漏洞侵占公司钱款 案例1:张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互联网推广人员以“返点”等名义索要好处费、侵占公司资金 基本案情 张某某系某科技公司产品推广人员,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间,张某某利用负责信用卡互联网推广业务的职务便利,向公司的合作方公司索要“返点”,合作方公司为顺利推进业务给付其好处费共计14万余元;张某某还以“手续费”等各种名义向其他合作方公司索要好处费合计8万余元。 2020年11月间,张某某在经办某推广业务合作事项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合作方公司额外结算服务费用6万元,并要求合作方公司负责人配合转回,后将该笔款项非法占为己有。 检察履职 2021年8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以张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持续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追加认定其他索贿和职务侵占犯罪事实。某相对方公司为推进业务给予张某某财物,行贿数额未达刑事追诉标准,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行政违法,检察机关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移送商业贿赂违法线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2021年9月16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2021年10月19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1.依法惩治互联网推广领域商业腐败犯罪。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实质分析涉案合同内容和资金来源,准确认定张某某索要各种名义手续费和抽取项目费用行为的性质,追加起诉其他索贿和职务侵占犯罪事实,数罪并罚惩治互联网企业“蝇贪蚁腐”,帮助企业挽回财产损失。 2.移送不正当竞争行政违法线索,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1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等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经营者违反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检察机关贯彻“一案多查”工作要求,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移送不正当竞争行政违法线索,助力构建立体化追责体系。实地走访互联网企业分析员工受贿原因,与合作方公司所在地检察机关开展异地协作,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开展普法讲座等方式,帮助企业堵塞机制漏洞,构建完善廉洁监督体系。 检察官提醒 互联网企业要高度重视商业腐败风险,建立完善商业腐败犯罪预防制度,常态化加强员工廉洁文化培育。加强资金支出审批流程管理,突出事前预防机制建设,避免企业遭受财产损失。在产品推广过程中持续防控经营风险,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良好市场交易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2:康某职务侵占案——网上商城运营人员私设收款“子账户”侵吞公司财产 基本案情 康某系某电子商务公司运营部副经理。2022年1月至8月间,康某利用其负责该公司网上商城运营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用于收款的网络账户中私自开设收款“子账户”,并将该账户与其本人银行卡进行关联绑定,后将收款网络账户内的公司营收资金转入“子账户”再转出到个人银行卡,陆续将1000余万元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 检察履职 2022年11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康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坚持捕后引导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查明网上商城运营账户转入“子账户”的数百笔交易均为康某所为,增加认定犯罪金额人民币400余万元。同时,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康某赔偿企业经济损失。2022年12月2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康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2023年1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康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康某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1.依法惩治网上商城运营领域商业腐败犯罪。在网上商城经营过程中,随着业务流程电子化、管理权限数字化,职务侵占等犯罪更易隐藏在海量电子数据背后,不易发现,难以查证和打击。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就运营账户及关联账户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补充侦查,通过详细梳理相关业务管理流程,全面排查员工权限使用痕迹,准确查明认定犯罪事实。 2.落实“检察护企”要求,全力追赃挽损。检察机关以全面查明资金流向为基础,促使康某赔偿企业损失,依法追缴涉案赃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同时,就办案中发现的康某所在岗位职权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管理等问题,及时向相关企业提出建议,助力企业加强网上商城的规范管理,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检察官提醒 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传统“线下”企业也纷纷转战“线上”,依托互联网扩大经营发展规模,随着经营模式的转变,线上交易、第三方支付、电子凭证等在降本增效的同时,也容易出现监督死角和管理盲区,对网上商城的财务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电子商务企业要根据经营特点梳理管理流程、排查风险环节、堵塞制度漏洞,有效防范和化解财产安全风险。 案例3:陈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赵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电商企业销售人员收受财物,帮助采购方购买低价商品 基本案情 陈某系某电商企业采销经理。2019年间,某科技公司股东赵某为提前获知陈某发布的商品促销信息、先于其他采购商准备货款并批量下单,个人向陈某行贿人民币22万余元,获取陈某单独向其发送的商品销售链接(他人不可见),所购低价商品转售后获利人民币40万元。 检察履职 2023年1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以陈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赵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向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2月13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赵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提起公诉。 2023年3月7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赵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赵某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1.依法惩治电子商务销售领域商业腐败犯罪。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案件事实,通过针对性引导侦查,结合资金往来、利益归属等要素,对行贿人是否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进行同步审查,准确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付财物”的关键事实,依法追究行贿人刑事责任,在商业领域严格落实“行受贿一起查”要求。 2.同步审查并追缴行贿人所获不正当利益。检察机关注重审查行贿人赵某基于犯罪行为获取的不正当利益情况,根据订单信息等客观性证据,认定赵某通过行贿先于其他采购商低价采购商品,查明其转售获利金额,依法认定“不正当利益”并追缴违法所得,向行贿人所在企业制发检察建议,助力斩断商业贿赂利益链。 检察官提醒 电商业务因线上交易及时快捷、采购资金使用周期较短、促销商品资源稀缺等特点,易在购销环节产生“权力寻租空间”。互联网企业应加强对采购、销售、运营等关键环节监管力度,结合岗位特点强化廉洁风险防控,杜绝特定领域的利益输送行为,共同维护电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4:郭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电商主播运营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借为名”索取、非法收受钱款 基本案情 郭某某系某互联网公司电商主播运营人员。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间,郭某某利用其负责直播管理、账号维护等职务便利,以借款、购房、购车等名义向其管理的多名电商带货主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主播提供快速解封、快速加“白名单”等帮助,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人民币300万元。 检察履职 2023年5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郭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围绕郭某某的职务便利、受贿手段、为他人谋取利益等方面建立刑事指控体系,准确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事实。2023年6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郭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 2023年9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1.依法惩治网络直播领域商业腐败犯罪。随着数字经济新业态的不断发展,直播电商领域的运营管理人员存在较大的权力寻租空间。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网络直播领域腐败犯罪,有利于构建健康有序的数字经济生态。郭某某到案后,一开始对钱款性质辩解系与主播之间的借款。检察机关根据郭某某与主播的身份关系、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有无还款行为等情况,准确认定郭某某受贿行为性质,有力打击互联网企业员工“以借为名”实施的商业贿赂犯罪。 2. 建立商业腐败犯罪案件数据库,助力互联网企业溯源治理。检察机关对近年来商业腐败案件数据进行系统梳理,提炼高频廉洁风险点、业务流程制约薄弱点、重点岗位监督缺漏点,制发更有针对性和说服力的类案检察建议,并附个案清单逐一提示。依托检企联络制度,通过走访座谈、讲授“订制式”普法课等方式,有效帮助互联网企业建章立制,营造风清气正的企业文化。 检察官提醒 直播电商是互联网新兴产业,互联网直播平台在关注产品和流量的同时,应当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监管制度。针对互联网企业扁平化管理特点,互联网直播平台应当加强基层一线员工的法治教育,建立重点岗位监督制度,畅通廉洁投诉举报渠道,厚植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契约意识,实现法智助企的精准“滴灌”,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5:吴某某等4人职务侵占案——互联网企业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套取、私分公司财产 基本案情 吴某某系某网络公司首席执行官。2017年至2021年间,吴某某先后伙同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宋某、杨某,未经董事会批准,私自支取公司个税返还款、政府扶持资金等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2019年至2022年间,吴某某伙同杨某、副总裁兼互联网交友事业部总经理司某,成立多家“空壳企业”,虚构业务与该网络公司进行交易,签订虚假的《APP一站式检测服务合同》,经吴某某等人逐级审批套取公司钱款人民币700余万元。 检察履职 2023年1月16日、5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先后以吴某某、杨某、司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围绕该公司的高管薪酬结构、薪资审批发放手续等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调取证据,建立完整的指控证据链条,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全额退赃退赔。同年6月27日、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等4人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2023年10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等4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十万元不等。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1.依法惩治互联网企业高管侵害企业财产权犯罪。互联网企业高管拥有的决策权限较大、薪酬结构复杂,部分企业薪资审批与发放制度不规范,给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带来一定困难。该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提出相关款项为其应得奖金,为“避税”而通过非正常手段发放等辩解,检察机关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准确查明嫌疑人职权范围与实际收入,夯实证据链条积极促使嫌疑人从不认罪转化为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退赔,切实维护互联网企业合法权益。 2.助力互联网企业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检察机关针对企业内部人员犯罪反映出的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走访座谈等方式,帮助互联网企业健全治理结构。后该企业成立董事会直属风控部门,出台廉政举报制度与奖惩措施等方式强化监管,进一步完善企业财税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自身廉政建设。 检察官提醒 部分互联网企业发展迅速,但存在重“发展”轻“监管”的情况,尤其缺乏对高级管理人员权力的约束,可能引发“监守自盗”等廉洁风险,严重侵害企业财产权益。互联网企业应当健全和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权责,规范合同、财务审批流程,设计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防范“管理层凌驾于内控之上”“管理层越权支配公司财产”等风险。 案例6:陈某职务侵占案——第三方派遣员工利用APP支付结算漏洞侵占公司钱款 基本案情 陈某系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至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2022年2月至4月,陈某在担任网络科技公司销售员期间,利用线上APP下单发货与支付结算不同步、下单订货人与实际付款人不一致、对账滞后等漏洞,使用个人账户截留9名客户19笔货款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后将钱款用于网络赌博。 检察履职 2023年10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陈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就陈某涉案金额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向陈某经手客户补充调取补货、换货支付凭证,追加认定犯罪金额。2023年12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2024年1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1.依法惩治第三方派遣员工侵害企业财产权犯罪。随着传统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先用后付”的销售方式虽然能够优化用户体验、增强用户黏性,但在未就资金安全设置保护路径的情况下,给企业“蛀虫”留下了作案空间。检察机关结合陈某劳务派遣期间的职责权限情况,全面查明平台支付结算流程,实质把握职务便利的认定标准,根据案件实际交易模式,比对平台数据与线下实际交易单据,准确认定犯罪金额。 2.“把脉开方”助力“传统行业+互联网”堵漏建制。传统行业与电子商务接轨的同时,运营理念与管理方式也应及时转入互联网企业的经营逻辑,营销岗位作为数字化运营方式中的关键岗位,尤应重点监督、加强管理。本案中,陈某系第三方派遣人员,此前曾实施类似职务侵占行为,但公司在其补缴钱款后,未予追究且安排其继续担任原职,给陈某继续作案带来可乘之机。检察机关深入剖析案发成因,提出引入下单人实名担保账户、优化支付渠道、完善对账机制等对策,帮助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为传统行业数字化转型提供法治保障。 检察官提醒 互联网企业在通过APP平台优化用户消费体验的同时,应高度重视线上支付结算安全,采取数字化资金监管措施,不断完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对销售等关键岗位加强监管,合理配置人员权限,杜绝员工“带病上岗”,将“微权力巨贪”的风险化解在前,从源头封堵职务侵占等犯罪的滋生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