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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告长虹缩小尺寸欺诈败诉

发布: 2008-3-28 09:43 | 作者: 王秋实 |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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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张先生购买了32英寸长虹液晶电视后,发现屏幕对角线长度少了1.28厘米,为此他将销售商和长虹公司起诉到法院,认为对方欺诈,要求双倍赔偿。近日,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称,2007年3月27日,他在旺市百利商场购买了一台32英寸液晶电视,回来后发现电视屏幕对角线的长度仅为80厘米,(应81.28厘米)少了1.28厘米。因此他起诉要求旺市百利商场退货4290元并加倍赔偿4290元,四川长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旺市百利公司称己方主观上没有欺诈故意,也不存在欺诈行为。四川长虹公司则辩称,他们公司生产的液晶显示屏对角线长度是80.04厘米,符合行业规范。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彩色电视机用液晶显示屏主流尺寸规范》所用术语,液晶电视机尺寸是指液晶电视整机的有效显示区域的对角线尺寸,单位为英寸,但该规范中的推荐尺寸表中32英寸对应的即为80.04厘米,而非实际换算的81.28厘米。因此在目前没有国家标准的前提下,长虹生产的32英寸液晶电视机的尺寸符合行业规范,不存在欺诈行为。而旺市百利作为销售单位,也无欺诈的故意和行为。因此张先生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TAG: 长虹 欺诈 四川长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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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 引用 鞭牛士网友 发表于 2008-3-28 15: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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