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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密古代处罚女犯的五种残酷刑罚(组图)

发布: 2008-3-19 13:57 | 作者: 网络转载 | 来源: 铁血军事 | 查看: 197次

  

  

  刑舂

  北有故宫,南有县衙。据《内江县志》记载:“县治居城之中,元大德八年(公元1304年)县尹潘逵始建厅堂廨舍。”其后历经七百多年的人事沧桑和宦海沉浮,南阳市内乡县衙整体依然保存完好无损,成为我国目前唯一保存完好的封建时代县级官衙,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海内外誉为“仅有的历史标本”。

  内乡县衙与北京故宫、河北保定总督府、山西霍州署合称“中国古代四大官衙”,成为现在衙门文化的研究中心。这里不但保存有三堂公审的完整程序,许多刑罚措施也都有记录,特别是对女犯人的惩罚,非常详细。那时,还有单独的女牢,凡妇女犯罪之人犯皆囚禁于内。有的牢房特别狭小阴暗,人在里面只能一直跪着,无法直立,是专门用来对付不太驯顺的女犯人的。

  根据记载,唐宋明清以来,针对女犯人有特别严厉的刑罚,史称“五刑”,分别如下:刑舂、拶刑、杖刑、赐死、宫刑。

  这些刑罚,看了让人胆寒,从这些刑罚里面,我们可以窥见古代女子的地位是如何低下。

  一、刑舂

  刑舂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境军营,服晒谷、舂米之劳役。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

  

  

  拶刑

  二、拶刑

  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

  

  

  杖刑

  三、杖刑

  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罪, 必须“去衣受杖”。 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赐毒酒、赐剑、赐绫、赐绳等物,由其自毙

  四、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赐毒酒、赐剑、赐绫、赐绳等物,由其自毙。

  赐死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赐毒酒、赐剑、赐绫、赐绳等物,由其自毙。妇人多赐绫缎,历代沿用。

  

  

  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

  五、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

  幽闭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即使用木槌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是对犯淫罪者实施的一种酷刑。

TAG: 女犯 杖刑 残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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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 Guest post at 2008-3-23 0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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