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上刊登了这样一篇文章《龙乐诉音著协不正当竞争案败诉》。
此事的缘由说起来都是个笑话:音著协给某SP公司发函,声称该SP使用歌曲《天不下雨天不刮风天上有太阳》是侵权,而该SP得到的是龙乐公司的授权,而该作品的作者、著作权人恰恰是龙乐公司的总经理、法人李凡和音乐总监赵小源。换句话说,也就是说音著协发函声称这首歌曲的作者、著作权人侵权,天下哪有作者用自己的歌还是侵权的事情!为此,龙乐将音著协告上法庭,诉求音著协赔偿1元钱。
这么一个清晰的案子,结果谁也没想到,龙乐输了,歌曲的作者输了,歌曲的著作权人输了,音著协却赢了。
也就是说,歌曲的作者、著作权人,使用这首歌曲,却成了侵权了。
歌曲的作者使用自己的作品真的算是侵权吗?或是说音著协的会员就没有权利自己使用自己的作品?音著协的会员使用自己的作品就都属于侵权?
这首歌曲的作者、著作权人,也就是龙乐公司,目前已对东城区法院的这个判决提起了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将会对此案进行再次审理。作者使用自己的作品到底是否属于侵权,只能拭目以待……
另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上”的原文:
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告上法庭。日前,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原告诉称,其将拥有著作权的两首歌曲于2003年和2005年分别提供给两家SP公司,以共同经营电话彩铃业务。而2006年和2007年,被告音著协分别向两家SP公司发函,称两公司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音著协辩称,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既是音著协的会员,又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协会合法履行正常职能发函,敦促使用者解决音乐著作权问题时,使用者暂停了与原告的合作,原告才恶意起诉,企图转嫁由于自身缺乏商业信用导致的不良后果。因此,音著协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查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作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对上述两家SP公司的警告提示不属于经营行为,并没有排挤原告的市场地位和贬低损害原告的商业声誉,故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由原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