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此外,反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也是该法的重要内容。可以预测:《反垄断法》会引起电信业与《电信条例》一样的高度关注。
是什么造成了电信员工与社会平均薪酬水平的差距?社会大多归之为垄断,但是供水等行业的垄断并没有引起这么大的关注。现代宏观经济学认为,人均资本占有量是决定人均工资的最主要因素,笔者赞同在电信业适用这个观点。早在1996年,笔者在某电信公司实习时,听到的最骇人听闻的实话是“该县电信公司人均负债50万元”。在1996年前后,“装电话等上一个月”、“在农民看来只有盖房这件事能难于装电话”的现象可以归结为当时电信业的垄断。现在城镇固话普遍在三天内安装好,故障最迟隔日修好,说明现在垄断已不复存在。以上可以说明,电信业已经做好了迎接《反垄断法》的思想准备。
关于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方面,如某本地网针对房地产开发商的驻地网自律协议,笔者认为,个别房产商这类“垄断权”的行使直接导致了驻地网自律协议。只有反垄断执法权与行业监管权分开,才能使《反垄断法》起到市场经济“宪法”的作用,协调行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关于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非主导的运营商应能举出一些事实:如主导电信运营商的客户签订了以限制异网IP为条件的优惠协议,并已经成功实施了一些应对措施:3次进行路由重选等。信息服务市场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是几家掌握电信网络和用户收费渠道的基础电信运营商。笔者认为,市场中联合银行的提供支付渠道的新公司对电信业的用户收费渠道优势将造成重大影响;信息服务商将找到新的收费合作伙伴,从而赢得独立的市场地位,有利于信息服务业的兴起。
关于经营者集中方面,对电信业以后可能的重组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预测: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将成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日常工作,并成为其履行的职责。笔者认为,电信业竞争格局的目标将是全业务竞争。
关于反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这一点对形成统一市场关系重大。上世纪80年代末,个别区域之间关于禁止异地烟酒在当地销售的策略即为一例。从法律意义上讲,电信公司已不具备执法权。但是互联互通、电路租用、用户收费渠道、铺设线路的路权造成了主导电信运营商事实上的行政垄断,正是这些因素而不是资金因素造成了信息服务业与通信运营业的不对等地位。《反垄断法》没有提及如何界定哪些行业存在垄断的识别标准(包括如何界定一个行业)以及拆分垄断行业的操作程序,而美国微软公司的“世纪诉讼”的焦点就是垄断行业的拆分。《反垄断法》重点在解决中国目前阶段市场经济中的突出问题、限制垄断现象、对竞争进行倡导,尤其对电信业近乎“量身定制”,成为电信业和电信监管今后工作中与《电信条例》有同样指南作用且必须遵循的法律标准。正如斯密的《国富论》与李斯特的国民经济学相区别的焦点是主张国家之间自由贸易、消除垄断现象还是以对进口产品课以高关税来保护本国工业暨国防的基础,《反垄断法》正是因为抓住了垄断与竞争关系这一经典问题暨划分市场结构类型的核心标准,才称为名副其实的市场经济“宪法”。从习惯于将员工的高薪酬与其公司垄断联系起来的舆论,可以预测,《反垄断法》在广泛的社会基础上在各行业将发挥难以估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