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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反垄断案骤起 短期难有结果

发布: 2008-9-02 11:14 | 作者: 凌慧珊 | 来源: 信息时报

鞭牛士&搜狐IT——网编训练营

  日前,“反垄断法第一案”主角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正式表态,称没有从推广电子监管网中获得一分一厘的收益。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昨日称,将反垄断诉讼进行到底:“该案是否立案本周将有分晓,如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受理此案,还将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反垄断法实施至今刚满一月,扰攘当中的是非众多,热闹非凡。除了国家质检总局深陷“电子监管门”以外,针对微软、国内商业银行乱收费、石油电力价格以及燃油附加费4项反垄断调查申请也被受理。不过,有司法专家接受采访时却认为,反垄断法缺乏实施细则、借鉴案例以及执法人才,在目前执行和实施难度巨大,因此这些热闹的案件短期未必会有结果。

  质检总局回应“电子监管门”

  国家质检总局称,该局信息中心入股中信国检公司只是一个形式,是为了全过程参与研发建设,“既没有投入一分钱,也没有收取一分钱利益”。而且随着研发阶段的结束,信息中心已于今年4月11日正式提出退出股份。而针对其涉嫌行政垄断的问题,声明中表示,国家质检总局曾欢迎防伪企业参加电子监管网的建设,但受邀企业认为按照质检总局提出的原则,难以满足其向企业收费而实现盈利的目的,拒绝参与。声明中还表示,将对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进行不断改进和调整,如企业入网时间、赋码方式等都可由企业自主确定,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防伪企业参与电子监管网平台的建设。

  周泽认为,参股而不出资,确实可以说参股是形式,但不出资却在合资公司拥有股权,这才是实质。中信21世纪为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垫资与其成立合资公司并使国家质检总局在不出资的情况下享有30%股权的利益,交换的却正是国家质检总局的政策支持。这实际上就是权力寻租。即使国家质检总局目前没有从合资公司获取利益,但这并不等于没有人从中信国检的经营中获取利益,也不等于国家质检总局参股中信国检不是为了获取利益。事实上,国家质检总局是在被防伪行业和食品行业揭露其推广电子监管网违法并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之后,才宣布从中信国检退股的。但目前工商登记显示其仍然是股东。

  “无论国家质检总局是否在中信国检持股,其动用行政权力去推广中信国检经营的电子监管网,对经营同类网络的其他公司来说,都是限制和排除竞争行为,都是违背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周泽如此表示。

  企业将反垄断诉讼进行到底

  周泽告诉记者,将反垄断诉讼进行到底。对多家防伪企业对国家质检总局的起诉是否会立案,周泽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称,最迟本周将会给予明确答复。“如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受理此案,还将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8月1日,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社网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防伪企业,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称,从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中信国检)的企业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下称电子监管网)业务,要求生产企业在所生产产品的包装上加印监管码。此后更改“推广”为强制推行。

  周泽表示,按照规定,法院必须在7日内对是否立案作出答复。提交诉讼材料至今已满一月,但仍没有收到相关答复。他认为,可能此案涉及到国家部门,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才导致法院对立案与否迟迟没有给出明确答复。

  专家指反垄断法暂难生效力

  短短的一个月中,先是4家企业因电子监管码问题将国家质检总局送上法庭,揭开了反垄断法实施之后的“第一案”序幕。随后,媒体报道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司已正式受理针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申请,同时受理的还有针对国内商业银行乱收费、石油电力价格、燃油附加费等3项反垄断调查申请。

  为此,中国的中小型企业受到了鼓舞。普通老百姓也指望着《反垄断法》能够给生活带来更多的改变,比如手机从此单向收费等。不过,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武长海却认为,愿望很美好,但由于还没有实施细则、借鉴案例以及执法人才,反垄断法在目前执行实施的难度还十分巨大。“这些案子未必会有结果”,暂时来说还是空欢喜一场。

  “微软也好,其他被申请反垄断调查企业也好,即使发改委受理了,也未必可以进行成功的调查,也未必有效果的。”武长海说,反垄断法真正发挥效用还要好几年的时间。没有实施细则和借鉴案例,即使发改委受理了,也没有法律标准去执行。“因此,目前受理与否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现有框架下,没有办法去判断到底是不是造成限制竞争了,是不是垄断了。”

  周泽却认为,民法通则从上世纪80年代已经开始实施,但民法通则到后来才逐步有一些合同法、物权法这些某种程度上的配套法规。“这么些年来,在没有这些配套法规之前,民法通则不是一直也在适用,用来解决民事生活里的问题吗?反垄断法其实已经可以解决问题了。”

  不过,周泽认同反垄断法对经济型垄断的效用不太大。“在全世界来讲,反垄断法对于经济垄断,也是没有哪个国家可以解决的。比如微软的垄断问题,不论是美国还是欧盟,都启动了调查,但是调查的结果也有什么处罚。作为反垄断的调查,七八年都有的,调查时间很长,而且很难调查清楚。”他说,某种意义上,不要指望在中国,反垄断法会对经济垄断有多大的遏制作用。况且,目前大家还有很多的误会,反垄断法其实并不是反垄断本身,它反的是垄断者滥用垄断地位,用垄断地位控制价格或者对其他的竞争者进行排挤。并不是说你这个企业市场份额很多,企业规模很大,就去制裁你。

  但周泽表示:“反垄断法对解决行政垄断、国家机关滥用权力、垄断产品或者服务、限制排除竞争等方面的制约作用,我觉得是很大的。”武长海也认为,反垄断法的出台给行政垄断有很大的威慑作用。

  除了缺乏执法标准以外,武长海还认为,将来相关配套法规出台后,法律成熟以后,还需要反垄断法的执法人才。“进行反垄断法的人才培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且,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法律肯定是以现有的市场相适应的法律,在此情况下很难推出一个很完美的法律。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很难与发达国家成熟的法律相比,即使推出一个很完美的法律也难以执行。

  武长海还指出:“执法机构多头执行限制了反垄断法效力的发挥,有些案件能够按规章来,有些案件是综合性的,你都不知道应该由工商总局、商务部还是发改委来管。”而且,3个机构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意见不一,导致执法不一致。目前尚没有成熟的程序来解决这种不一致和矛盾。

  反垄断有助出口商获取公平竞争局面

  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是我国出口企业频频面临的贸易制裁措施。近年来,包括不少发达国家在内的经济体出于保护国内企业的目的,不惜滥用贸易政策,频频举起反倾销、反补贴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大旗,对其他国家及其产业进行“打压”。武长海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将能抑制外国企业滥用贸易措施的行为,对于中国取得公平竞争有一定的辅助作用。

  武长海说,曾经有一种药品出口至美国,“由于价格低廉,美国告我们的药品企业倾销。后来中国的行业组织开了会,企业把产品价格提上去,美国又告中国企业私下达成协议把价格提上来,根据美国的法律,也是违背美国的反垄断法的。”武长海表示,美国的反垄断法有域外效力,它的效力不仅在美国,域外造成限制竞争也可以管。中国有一部反垄断法,将来也会对等地将域外效力加进去。如果国外对我们采取这种歧视性做法,中国企业也可以以牙还牙,对国外的企业在中国国内的行为采取措施。

  另外,反垄断法对国外的企业在国内造成垄断的并购行为,也可以有理有据地进行规制。但武长海说,8月1日,中国商务部已正式接到澳大利亚必和必拓提交的两拓合并的反垄断申请。因两拓合并后将控制我国铁矿石进口的40%,中钢协上书商务部希望得到商务部支持否决两拓合并。中国为了国际贸易的竞争良性发展,有权对于一些合并企业进行否决。中国有责任维护中国在国际市场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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