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 推荐给好友 上一篇 | 下一篇

评论:人肉搜索危害性大该究刑责

发布: 2008-8-29 11:53 | 作者: 网络转载 | 来源: 城市快报

鞭牛士&搜狐IT——网编训练营

  “人肉搜索”刚开始时确实找到了一些应该找到的人,可是随着人们的滥用,越来越多无辜的人受尽了折磨,“网上通缉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提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认为,人肉搜索行为首先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而侵犯隐私权是属于民法范畴。“刑法中并没有对这种行为作出规范,但没有规定不是就不能规定。”朱列玉说,列不列入刑法范畴,主要是看行为有没有社会危害性,其危害性的程度如何。

  朱列玉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很多新鲜事物会涌现出来,刑法也应该根据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完善。“‘人肉搜索’行为以前没有,它是信息时代的产物。”朱列玉说,“人肉搜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很多无知的网友容易被利用,而被搜索的对象还容易被乱扣“帽子”,这种行为是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因此,刑法修正案对这一新兴行为进行规范,完全是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朱列玉很赞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建议,认为应该对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人肉搜索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注:以上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Bianews持同样态度。

TAG: 人肉搜索 刑责

分享到天际网 荆轲刺秦王 优酷公益月

评分:0

我来说两句

sec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