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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记录可做电子证据
Bianews 2017-04-25 10:54

Bianews报道 4月25日消息,近期,一起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案件被海淀法院审结。

案件中,原告方崔某提供了两份证据:一是和微信昵称为“小熊”的微信聊天记录;二是二是打款记录。

微信虽未实名,但庭审中,法官通过拨打微信绑定的手机号,确认“小熊”系被告本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小熊”曾向原告表示:“你借给我的58000块钱,年底还你”,可以看出被告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法官解释称,在小额商事交易中,许多当事人不再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等文件,而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商务平台或者qq、微信等即时聊天工具进行磋商、下单,一旦发生纠纷,案件事实的认定关键,就在于对电子证据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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